eti 基本法规
1. 自由选择的雇佣关系
1.1 不可使用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劳动力。
1.2 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件交给雇主,在给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 尊重结社自由和工会代表劳方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
2.1 雇员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2.3 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职工代表的职能。
2.4 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而不是防碍建立独 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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